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施工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学院安全稳定,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各部门经批准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进校施工时,应提前到后勤管理处保卫科备案,详细说明施工项目、时间、地点、规模及人数。
第三条 如施工人员需留驻学院内的,施工队必须在进校三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后勤管理处保卫科备案。对临时招聘的人员要随时报告,对无有效证件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聘用。
第四条 进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学院后勤管理处和相关用工部门的管理,施工队及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为施工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责任区内的安全负责,用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停工或指派专人看守至危险解除。
第七条 施工现场(指高空作业、水电抢修、建筑物拆除、有易落物等有危险性的工场)应当设置标准的警示标志和防范设施,并指派人员值守,直至工程结束。值守期间,对特别危险的施工地点、时段必须做到不得脱岗、漏岗、酗酒及从事与值守工作无关的事项。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值守情况的监督检查,避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办公区域;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和草地;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办公及生活秩序。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