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及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及停车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东校区、西校区,新校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在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及停车秩序管理由后勤管理处保卫科负责。
第四条 校内发生非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可先由学院保卫科调解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含摩托车)除校内车辆、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火车、上级领导车辆及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领导、院办、后勤处同意的车辆外,都须领取《车辆临时出入证》并按照《车辆临时出入证》上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校园交通实行行人优先的原则,任何车辆都必须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减速行驶,校园内最高时速为5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区内鸣笛。校园道路设施及交通标志、减速设施(减速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损坏、占用或移动。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不得互相追逐、竞驶、逆向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不准在道路狭窄或转弯处结伙停留,影响他人通行。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驶入校园。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停车管理
第十条 校内机动车辆(含校内教职工私家车)及校外来访机动车辆需在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学院专用车位。私家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统一停放在学院车库,车主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上好车锁。
第十一条 停车位置
(一)学院车辆:停在学院保卫部门指定的划线区域。
(二)教工及来访车辆
1.东校区车库一楼停放摩托车、电动车,二楼停放自行车。
2.汽车(轿车)停在学院保卫部门指定的划线区域。
第十二条 停车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学院划分的停车位置停放车辆。
(二)进入停车区域要减速慢行,准确入位。
(三)不应在停车区域洗车、修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